该来的终究会来,《欧盟电池与废电池法规》(以下简称《欧盟电池法》)经过漫长的等待,于8月17日正式生效。537页洋洋洒洒的文件,核心点就一句话:谁生产谁回收、谁进口谁回收。
欧盟是汽车消费大区,正在稳步向电动汽车方向转型。《欧盟电池法》的生效将对全球动力电池产业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近来,中国动力电池企业纷纷“到欧洲去”。业内人士呼吁,当前中国动力电池企业需要尽快提升可持续发展方面的竞争力,以及构建基于电池护照的信息披露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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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的观点
《欧盟电池法》前述部分用143条列出了立法的背景与原因,以及立法的过程,阐明了欧盟的观点。
2019年12月11日关于“欧洲绿色协议”(“欧洲绿色交易”)是欧洲的增长战略,旨在将欧盟转变为一个公平繁荣的社会,一个现代化、资源高效和有竞争力的经济体,到2050年没有温室气体净排放,经济增长与资源使用脱钩。从汽车中使用化石燃料转向电动汽车是实现2050年气候中和目标的先决条件之一。为了使欧盟的产品政策有助于在全球范围内降低碳排放,需要确保在欧盟营销和销售的产品以可持续的方式采购和制造。这是《欧盟电池法》立法的初衷。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006/66/EC号指令改善了电池的环境性能,并为经济运营商制定了一些共同的规则和义务,特别是通过协调电池重金属含量和标签的规则以及所有废电池的管理规则和目标,基于生产者责任的延伸。
《欧盟电池法》区分便携式电池与工业电池等,法案规定:任何重量超过5kg且不属于本法规下任何其他类别的电池都应被视为工业电池。用于私人或家庭环境中储能的电池应视为工业电池。用于轮式车辆牵引的电池,就本法规而言,不应视为LMT电池,而应视为便携式电池。
前述部分对全生命周期碳足迹,稀有元素回收利用,矿山开采等都作了指引性的阐述,为后面的电池法律条文打下了基础。
■法规要求
碳足迹,它是什么?《欧盟电池法》明确规定,碳足迹是指产品系统中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温室气体清除量的总和,以二氧化碳当量表示,并基于使用气候变化单一影响类别的产品环境足迹研究。简言之,就是电池在生产与使用过程,以及后期的回收处理中有多少二氧化碳当量。在声明文件中新增原材料资料要求,涵盖可再生材料的份额;碳足迹最大阈值公布时间由2026年7月1日,提前至2026年1月1日。
碳足迹如何计算?这是大家关心的问题。《欧盟电池法》要求,2019年联合研究中心题为“更新产品环境足迹(PEF)方法的建议”的报告中建议的“气候变化”生命周期影响评估方法进行计算。
碳足迹中有一个关键值,即最大碳阈值,在设定第一分段中提及的最大生命周期碳足迹阈值时,委员会应考虑市场上电池碳足迹值的相对分布,在减少市场上电池的碳足迹方面取得的进展程度,以及这些生命周期碳足迹阈值对欧盟到2050年实现可持续移动和气候中和目标的实际和潜在贡献。这一条规定意味着最大碳阈值有较大的讨价还价空间。
《欧盟电池法》对电池回收的金属元素有百分比要求,从电池制造废物或消费后废物中回收的钴、锂或镍的最低百分比份额,以及电池中存在的铅的最低百分比比例:16%的钴;85%的铅;6%的锂;6%镍。
电池在活性材料中分别含有从电池制造废物或消费后废物中回收的钴、锂或镍的最低百分比份额,以及每年和每个制造厂的每个电池型号的电池中存在的铅和从废物中回收的铅的最小百分比份额:26%的钴;85%的铅;12%的锂;15%镍。
《欧盟电池法》对电池标签、标记和信息要求做出了具体规定,不可充电便携式电池应贴有标签,其中包含在特定应用中使用时的最短平均持续时间信息,并贴有指示“不可充电”的标签。
所有蓄电池应标有附件VI第B部分所示的蓄电池单独收集符号(“单独收集符号”)。单独的收集符号应至少覆盖电池最大侧面积的3%,最大尺寸为5×5cm。在圆柱形电池的情况下,单独的收集符号应至少覆盖电池表面积的1.5%,并且最大尺寸应为5×5cm。如果电池的尺寸使得单独的收集符号小于0.47×0.47cm,则电池不需要标记该符号。相反,应在包装上打印一个尺寸至少为1×1cm的单独收集符号。
所有镉含量超过0.002%或铅含量超过0.004%的电池应标有相关金属的化学符号:Cd或Pb。指示重金属含量的相关化学符号应印在单独的收集符号下方,并且应覆盖至少该符号四分之一大小的区域。
《欧盟电池法》对责任的规定比较具体,在成员国境内首次向市场提供电池的经济运营商应被视为该电池的生产商,并应承担扩大的生产商责任。生产者在个人履行生产者责任延伸义务的情况下,以及在集体履行生产者责任扩展义务的情况中指定的生产者责任组织,应向主管当局申请履行生产者责任扩大授权。
在《欧盟电池法》中有一个新名词“电池护照”,电池护照中的信息应包括:向公众提供的信息;被通知机构、市场监督机构和委员会才能获得的信息;获取和处理该信息具有合法利益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才能获取的信息。
在限制程序中,有一条格外引人关注,该条规定,如果成员国认为在电池制造中使用某种物质,或在电池投放市场时,或在其随后的生命周期阶段,包括在废电池的重新利用或处理过程中,电池中存在某种物质,对人类健康或环境构成风险,且未得到充分控制,需要在全联盟范围内加以解决,则应通知该机构拟编制限制档案。成员国应准备一份限制档案。限制档案应包括社会经济评估及对替代方案的分析。
《欧盟电池法》对限制物质给出了明确的规定。无论是否包含在电器、轻型运输工具或其他车辆中,其汞含量(以汞金属表示)不得超过0.0005%;镉含量(以金属镉表示)不得超过0.002%;铅含量不得超过0.01%。
■对中国电池出口及当地生产的挑战
我国作为全球新能源汽车大国,在《欧盟电池法》出台前,已制定了相关的政策法规。2018年2月26日,中国政府网公布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简称“《中国电池管理办法》”),与《欧盟电池法》的管理措施有所不同。
欣旺达副总裁梁锐告诉记者,我国电池回收的责任主体为汽车生产企业;《欧盟电池法》中电池回收的责任主体可以为电池企业、也可以是将电池投放欧盟市场的进口商或者整车厂商。我国和欧盟对责任主体的责任要求也不同。《中国电池管理办法》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应建立回收服务网点,负责收集废旧动力蓄电池,集中贮存并移交至与其协议合作的相关企业。《欧盟电池法》则要求责任主体指定生产者责任组织,由其审核电池回收及处理企业的准入。
我国新能源汽车出口趋势良好,欧洲是主要市场,但是,《欧盟电池法》的措施与《中国电池管理办法》有较大的区别,这就涉及到互相认证的问题。真锂研究CEO墨柯告诉记者,《欧盟电池法》生效后,欧洲必然涌现出一批鉴定机构,这些机构的使用方法与国内有很大不同,今后中国新能源汽车及电池出口到欧洲就会出现很多问题,比如,《中国电池管理办法》相对比较粗放,《欧盟电池法》比较精细,采用现有办法较难适应《欧盟电池法》要求。
梁锐也认为,《欧盟电池法》对我国新能源汽车及电池出口有较大的影响。《欧盟电池法》对碳足迹、电池回收、回收材料使用、尽职调查等可持续发展议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可持续发展的表现从企业的加分项变成否决项。他告诉记者,“当前全球动力电池企业在这些领域都处于起步探索阶段,中国企业需尽快建立相关能力,在下一阶段竞争中取得优势。”
《欧盟电池法》中的另一项重点要求是动力电池企业需要通过电池护照披露电池的基本信息、可持续发展信息及使用信息等。信息的披露可能造成技术、供应链等核心数据的泄露。中国企业需要构建自主、可控、安全的数据收集、整理、交互的电池护照平台。”梁锐说。
墨柯还提到,《欧盟电池法》鼓励国外企业在欧洲设立生产及回收企业,在当地生产既降低成本,也符合当地增加生产与就业的要求。欧洲电池回收普通使用火法回收,中国大多采用湿法回收,湿法回收的生产链比较长,并且大量使用酸碱液体,这对企业的环保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梁锐认为,《欧盟电池法》对电池回收、电池回收企业的技术及环保标准、回收材料的使用提出了明确要求。中国电池企业在欧盟投资建厂时,配套符合欧盟要求的电池回收及处理企业将成为必然选择。配套电池回收及处理企业,构建电池回收体系一方面可以解决作为电池回收主体回收电池的难点,另一方面可以确保回收料的来源。
目前,中汽数据牵头发起了“动力电池可持续发展行动计划”,任务之一便是研究中国版电池护照的落地可行性。
中国版电池护照的推行,汽车及电池界有两种思路,一是国内电池体系与国际标准接轨;另一种是出口与非出口的动力电池区别对待。出口电池衔接欧洲电池护照的标准;非出口的电池生产企业,根据国内法律法规的要求,持续完善对电池生命周期的溯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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